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训诫,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官方负面评价。从国家角度看,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官方表述,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纳入法律约束范围。对于被处罚人而言,警告的制裁效果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和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纠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行政机关强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的财产权,是一种制裁手段。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非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实行国有化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实行国有化的一种制裁手段。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者永久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一种制裁方式。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所拥有的国家允许其享有一定权利或者从事一定活动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作为强制处罚措施,在短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人身自由。由于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规定:(1)适用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适用对象方面,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满14周岁的公民、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适用时间为1天以上15天以下;(四)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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