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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讲如何对待农户贷款管理

日期:2021-11-24 16:30:53 作者:一点通信用 阅读量:0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银行业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农户贷款风险管控,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贷款公司或银行业机构向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机构。

  第四条贷款公司和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农村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产品,建立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性。

  第六条农村机构应当增主动服务意识,加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抵押方式,积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开展农村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核定、 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 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职责清晰、制约。

  第十条农村机构应当办贷效率,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农村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管理费用、搭售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机构应当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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